来源:百度文库作者:wyj发布时间:2015/12/3 16:5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节 专利管理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奖惩
第二节 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
第三节 费用
第六章 职务发明或设计、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参与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
8、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9、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10、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2、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
13、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也应承担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报酬或奖励等。
14、负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
15、做好本单位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6、做好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17、做好本单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管理。
三、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3、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单位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权(版权)
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单位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单位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本单位,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一、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单位。
二、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由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与本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本单位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五、按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计划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确定权属,如无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本单位所有。
第九条 商标权及其保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均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须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一同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保密规定和本《规定》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保护的,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
第十六条 本单位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第二节 专利管理
一、专利申请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包括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和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开发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单位的,相关的专利工作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前,应填报《专利申请表》,《专利申请表》必须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是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2、申请专利的理由及发明创造的专利性(附文献检索报告)。
3、申请人及确立申请人的理由,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4、发明人和设计人。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与知识产权办公室联系,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
职工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要求申请专利,但经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利管理部门研究认为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道理、妥善处理。
在发明(设计)人就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协商不一致时,发明(设计)人不得以个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转让手续后,应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向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报送《申请国外专利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事宜。
二、科研及进出口工作中专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科研计划项目及进出口工作中的专利管理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对计划内科研成果的专利性鉴定及专利技术引进中的专利法律状态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利文献,尤其要加强中国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对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则,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行保密鉴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引进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时,应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技术引进中签订的协议,不得出现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技术引进后要组织好专利文献的翻译和整理工作,并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出口产品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力求有所创新、避免侵权。
第二十九条 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出口等工作,凡涉及专利技术的,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和专利工作者必须参加,技术开发和技术进出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中的专利工作。
三、专利实施及许可证贸易管理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由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专利实施包括:使用专利技术建立新装置、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
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
重大的涉外许可贸易,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起草、谈判和签约。
第三十一条 凡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及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对外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签订“已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已授权的专利及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对外许可实施时,应签订许可贸易合同,不得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防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技术贸易中的权益受到损失。
第三十二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后再签定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避免其后发生纠纷。
第三十三条 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专利实施项目,专利工作者协助科技、经济主管部门向财政、税收、物资、海关、经贸等有关部门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四、技术保密、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纠纷的调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单位,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三十六条 对已申请专利和已授权的专利技术,要注意监视市场和进口情况,做好侵权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
对举报他人的侵权行为,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五、宣传培训、专利统计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应该把宣传普及《专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
确定每年四月为《专利法》宣传活动月,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宣传《专利法》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公约及基础知识。
《专利法》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各部门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专利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对新职工要对其进行《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规教育。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及时准确报送季度和年度专利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材料给专利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单位保存。
专利证书应当复印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将该项目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计划、制度、组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自觉遵守《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断增强商标意识。
第四十五条 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商标法律状况。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继续销售,则应及时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四十七条 转让本单位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
第四十八条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与外单位发生商标纠纷,应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调查调解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五十条本 《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计算机程序: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的作者视为同一作者。
2、文档: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4、软件著作权人:按《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5、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及其职工对其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合作、委托开发软件,必须签定书面开发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所开发的职务软件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
第五十四条 转让许可职务软件,必须经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与外单位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单位软件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视竞争对手是否有损害本单位利益和声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发现,立即采取相应对策,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奖惩
第五十八条 对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九 条对未按本《规定》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本单位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维持专利权、技术贸易、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本单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给本单位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效益后,未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在两年内向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对专利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本单位的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奖励以举报书等为依据,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由财务管理部门、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权人核准。
单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为保护专利权且挽回经济损失而作出较大贡献的,也按上述的数额给予奖励。
奖给举报人的奖金,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奖金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应当从优奖励,重大专利(申请)项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利(申请)技术实施一家年效益达100万元以上,实施数家累计年效益达200万元以上。
二、专利实施许可费一次标的金额达40万元以上或累计实施许可费达80万元以上。
三、专利(申请)项目获省科技成果一等奖。
四、经专家或本单位专利主管部门鉴定专利(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解决了国内外的重要技术问题;
2、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3、具有较大的技术难度。
第六十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后其奖励金额为:发明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设计不少于1000元,重大专利项目的奖金以两倍发给。
奖励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六个月内向发明人预付50%,余额在专利授权之后六个月内付给。
第六十七条 许可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的费用中纳税后提取不少于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十八条 奖励和报酬的分配原则
1、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报酬:专利实施或许可所获报酬的分配原则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占70%,参与实施或许可贸易人员占20%,专利管理部门占10%。
专利管理部门所获得的报酬,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工作者不少于50%。
第六十九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前,已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按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二节 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
第七十条本 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选用后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采用后给本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将给予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二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商标专用权作出贡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被本单位采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做出贡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节 费用
第七十五条 发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计入成本或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无效宣告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权利恢复费、年费、著录项目变更费、商标注册、续展、著作权登记费及专利基金和各种奖励、宣传培训费用等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并计入生产成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由单位代为缴纳或自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单位代为纳税的,应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纳税缴款单。
第六章 职务发明或设计、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述职务知识产权发明或设计、创作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专利技术: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三、自然科学和科技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完成者享有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本单位所有职务知识产权完成者获得本《规定》中的奖金和报酬后仍可享有获得其他奖金和报酬的权利。不在本单位工作或已调离、退休的,仍然享有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去世的,此项权利属合法继承人享有。
五、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1、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单位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奖励的权利。
3、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本单位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有优先获得在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七十八 条本单位职工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转让单位的知识产权。所有职工均应与单位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七十九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有义务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积极为本单位创造和积累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第八十条 本单位职工有权利、有义务监督单位各部门执行本《规定》,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